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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领导重大决策失误需经济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2:58 东方早报

  7月3日,经江苏如皋市市委组织部、财政局和审计局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调查确认,该市市委组织部对该市林梓镇原镇长石某作出处罚决定:行政职务从正科降为副科,并承担9500元的经济赔偿,在7月31日前一次性上交镇财政———今年3月,石某在一招商引资项目中轻率“拍板”,导致镇财政被骗9.5万元。

  根据5月中旬实施的如皋《市管单位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管单位领导
班子及其成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如果违反《市管单位重大决策行为规程》的程序和要求,导致决策失误,给国家集体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在群众中造成重大影响,本人要按2%~10%的比例赔偿经济损失。

  据了解,在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本人承担经济损失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4种情况将追究责任

  “这个规定是对《市管单位重大决策行为规程》的细化”,如皋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刘建明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防范决策风险,如皋市去年起开始在市管单位实施《市管单位重大决策行为规程》,明确了重大事项决策的原则、主体、范围、程序、主要负责人权责等。

  根据规定,有4种违反规程情形之一,并造成重大失误的,将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重大事项未公示,或使用决策程序不当,或不在班子成员间协商沟通,擅自决策;方案未经调研论证或情况不明、论证讨论不充分,或讨论发言故意误导,或不提交讨论,个人说了算;独断专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压制不同意见,强行通过,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决策后,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修正调整,督促检查不力,推进落实不到位。

  “发生这些情况,除了给予组织处理和追究纪律责任,责任人还要承担经济责任。”据刘建明介绍,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将追究其决策导向、民主决策、推进督查及组织指挥等责任;对分管负责人,主要追究调研、汇报、协商、组织、执行等责任。

  最高承担损失额一成

  按照规定,因重大决策失误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确认,决策主体将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内的,责任人承担损失额的10%;10万~30万元部分,承担8%;30万~50万元部分,承担6%;50万~100万元部分,承担4%;100万元以上部分,承担2%。“这是基于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领导干部的个人经济承受能力制定的。”刘建明解释。

  因在招商中擅自决策导致上当受骗,该市原林梓镇镇长石某成了第一个受经济处罚者。今年初,无锡人徐某来到该镇,以“台商代表”的名义声称可以投资250万元的“人工造血”项目,但要求该镇先支付“鉴定费”9.5万元。在石某个人“拍板”下,该镇今年3月先后3次向徐某支付3万、3.5万、3万———当月,徐某因同一项目在张家港行骗时被警方抓获。刘建明表示:“石某在决策时违反程序,所以必须承担经济赔偿;分管负责人———镇党委书记则被组织部门诫勉谈话。”

  “以前,对决策失误的领导不好追究,最多是调离岗位,或交个检讨。要求领导干部赔偿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一方面可以防止出现领导干部‘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决策失误追究责任难的现象,及时纠正或中止失误;另一方面,也是尽量挽回国家财产的损失的有效途径之一。”刘建明说。

  另据了解,领导干部开拓创新,大胆探索作出的风险型决策失误不适用本规定。

  作者:早报江苏专稿 王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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