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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交行原行长犯滥用职权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2:58 东方早报

  早报讯

  据《华商晨报》报道,被称为“新中国罕见的”锦州“银法造假案”7月1日在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原行长、锦州市古塔区法院原院长、凌河区法院原院长分别获刑。这是去年“审计风暴”中,首个被法院宣判的案件。

  抚顺法院审理此案

  去年6月23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披露,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与当地法院联手用伪造法律文书上报交通银行总行,核销175户企业的“不良”贷款2.21亿元。

  辽宁省抚顺市检察院渎职侵权部门根据省检察院的指派,从去年底开始用半年的时间参与调查工作,并正式立案对涉案人员滥用职权进行侦查。

  今年3月末,此案从抚顺市检察院移交到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4月6日,抚顺市望花区法院用2天的时间审理了此案。

  有关人员犯滥用职权罪

  7月1日,抚顺市望花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判决。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1年期间,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原行长曹营、原风险处处长陈绘、原风险处副处长张军,在根据总行指示清理不良贷款时,将不具备核销条件的46户企业贷款本息1.4亿多元核销,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已经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抚顺望花区法院依法判处曹营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依法判处陈绘和张军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审理查明在这起非法核销银行贷款的案件中,锦州市古塔区法院原院长冯永田、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原院长李学民,因违反法定的民事诉讼程序,为锦州交行出具司法文书,致使锦州交行将不具备核销条件的贷款本息核销,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抚顺望花区法院依法判处李学民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冯永田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三举报人恢复工作

  另据报道,交通银行锦州分行风险处诉讼科原科长鲍宇和他的前任董航、风险处普通职员刘某于去年7月接到交通银行总行通知:恢复工作,补发停职期间工资。

  此前,鲍宇等三人举报本单位和当地法院联手造假,国家审计署高度重视。三举报人却在举报后被停职待岗,鲍宇被人砍伤,遭到打击报复长达15个月。

  2004年11月26日交通银行总行监察室的干部向三个举报人通报了案件进展情况。

  2003年8月,鲍宇和他的两个同事向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举报:锦州分行与当地几家法院联手造假,核销贷款数亿元。2003年9月3日,审计组进驻锦州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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