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勾结法院“做”掉2.21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8:54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锦州讯 7月1日,抚顺市望花区法院对辽宁锦州交行与法院联手作假2.21亿案作出一审判决。这是去年“审计风暴”中,首个被法院宣判的案件。 去年6月23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披露,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与当地法院联手用伪造法律文书上报交通银行总行,核销175户企业的“不良”贷款2.21亿元。
审计报告还提到,这些被核销贷款的企业根本不知情,有的仍在继续归还贷款,而归还贷款的本金及抵押资产的变现收入,皆被该行存入“小金库”。另外,锦州市中院和凌河区法院从上述虚假诉讼中收取的85.3万元“诉讼费”也全部被存入私设账户。 辽宁省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随后介入调查。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1年期间,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原行长曹营、原风险处处长陈绘、原风险处副处长张军,在根据总行指示清理不良贷款时,将不具备核销条件的46户企业贷款本息1.4亿多元核销,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已经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抚顺望花区法院依法判处曹营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依法判处陈绘和张军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在这起非法核销银行贷款的案件中,锦州市古塔区法院原院长冯永田、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原院长李学民,因违反法定的民事诉讼程序,为锦州交行出具司法文书,致使锦州交行将不具备核销条件的贷款本息核销,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抚顺望花区法院依法判处李学民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冯永田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华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