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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房子变“矮”开发商被判退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9:03 河北日报

  新华社合肥7月3日专电(路子、肖献松)房屋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声称房屋的层高可达到4.4米,但实际交给业主时,层高却变成了3.8米。业主认为开发商是在做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据合肥的王某称,2003年11月28日,他和安徽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合肥市敬亭山路的某套商品房。合同中,房屋开发商承诺房屋的层高为4.4米。2004年
9月30日,房产公司向他交付了房屋。但他发现接收后的房屋层高实际为3.8米。尽管他多次与房产公司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12月13日,他向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退还其房屋价款70000元等。

  庭审中,房地产公司辩称,合同中所写的房屋层高4.4米,系售房人员笔误造成的。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法院并未采信。

  法院认为,王某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可以请求行使解除合同或价款减少的权利。

  法院同时认为,关于减少价款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4个方面因素:首先是房屋层高对房屋价格的影响;其次是空间尺寸的减少给房屋使用功能造成的影响;第三是被告因该违约行为减少支付所获得的利益;第四是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结合以上4个因素,同时考虑到规划、设计变更引起房屋的层高及容积率等建筑指标的变化,与单一的商品房面积误差有着本质的区别。故王某要求减少房屋价款70000元的标准显然过高,应予以适当调整。

  日前,该案在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被告从原告支付的总房款中退还21868.23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据有关法律专家介绍,如果开发商为了吸引市民购买房屋随意宣传房屋层高,但最后并不能达到,市民可以起诉开发商违约,并要求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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