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移送环境违纪违法案件有章可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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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9:42 中国环境报 | |||||||||
为了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纪违法案件的整体效能,确保环境违纪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和处理,日前,江苏省镇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镇江市环境保护局、镇江市监察局印发了《镇江市关于环境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在依法查处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及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新建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污染项目;对环境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
《办法》强调,环保部门瞒案不送或者以罚代纪,造成后果的,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