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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角度看降低房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0:04 新华网

  高房价不仅是可能降的,而且是应该降的,更是必须降的。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制是一种什么所有制呢?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有经济的主导力量。由上可见:国有等于全民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当然就等于是
全民所有。问题是,为什么要把国家规定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呢?国家又是通过什么去实现其土地所有权利益的呢?

  这涉及到国家的目的及国家的表现形式。黑格尔说:“国家的目的在于谋求公民的幸福。”用胡锦涛总书记的话说: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既然国家的目的在于谋求公民的幸福,那么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必然是服务于这个目的,并为谋求人民的利益而设定的。由于国家过于抽象,必须借助于一个实体来实现其目的,政府就这样应运而生了。

  全民所有是指全体人民所有,按理说,城市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应该保证每一个人都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安身立命的土地。只有这样才能解释当初把土地从私有制转为公有制的正当性。

  既然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安身立命的土地,那么他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这块土地是不需要支付费用的。如果在这块土地上盖住房,他除了支付材料费、人工费和必要的税费以外,他不再需要为这块土地支付土地费用;如果他必须为这块土地支付费用,那就证明这块土地不属于他。进一步可证明,如果全民中的每一个人都要为他居住或者购买的房子支付土地费用,那么,组成全民的每一个人就都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既然组成全民的每一个人都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那么土地的全民所有是怎样体现出来的?诚然,全民所有制不可能由每一个人自行其是地主张,必须由政府出面才能得以贯彻实施,但城市土地的全民所有制绝对不等于政府所有制,更不等于地方政府所有制。

  也就是说,在房地产问题上,政府不过是实现土地全民所有制的工具,而不是越俎代庖,摇身一变,自己成为了土地的主人。但事实上,很多城市的政府都把自己当做土地的所有权人,都在有偿转让、拍卖供居民普通住宅使用的土地。在华东一些城市,土地出让的收益占当地财政收入的40%以上。据中国房地产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地价在房价中起主导作用。

  可能有人会说,政府当然要从交易中收取费用,房地产领域也不例外,不然政府怎样运作?这实际上是人们向政府缴纳税收,以保证政府正常运转以及必要的公共支出。中国房地产协会的数据中,就有10%的税。可见,税与土地出让金是两个概念。

  因此,在土地全民所有的体制下,向购买基本住房的居民收取土地出让金是不合理的。这无异于说,一个人若使用他本来拥有所有权的物品(土地),必须向第三人支付转让费。这根本违反物权法治的基本原理。正是高额的土地出让金,让许多人望房兴叹。

  政府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收取土地出让金呢?不是。如果房子是卖给外国人、无国籍人,应该收,因为他们不是中国“全民”中的成员;如果纯粹是从事商业性开发的项目,比如商场、写字楼、饭店等,应该收;如果是满足基本居住要求以外的别墅、高档公寓、超大户型,应该收。

  政府不向满足公民基本住房要求的房子收取土地出让金,不是政府对公民的恩赐,而是公民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本来就拥有的权利。那种认为经济适用房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是“照顾”低收入群体的说法,当然也是不成立的。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博士刘山鹰(责任编辑:熊红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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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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