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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0:23 法制早报

  -法辩之余-

  本栏宗旨:以“法辩”观点为思考样本,为“公共利益”独立反思

  □申欣旺

  针对“电子眼”而出现的“电子狗”引发了争议,争议的基本点在于,“电子狗”安不安全、合不合法。由于是新生 事物,是好是坏,我们无法作出更多的判断。但是,在争论的过程中,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一种来自民众对执法可预期的期待。

  事实上,前一段时间对于交警是否可以暗中执法的讨论也表明了这样一种期待。对于警察暗中执法是否合适的争论中 ,很多人认为,鉴于目前交通秩序的现状,通过暗中执法可以对驾驶员形成心理上的约束,以达到守法的目的。北京大学法学 院姜明安教授即是这种观点的坚定支持者。

  但是,法律的运行并不总按照既定的逻辑展开,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利益的冲突,暗中执法往往仅仅成为一种事 后的责难,它在具体的运作中可能并不立足于改善与进步,而罚款带来的经济利益则可能使游戏规则发生质的嬗变。有司机就 明确地认为,不知道哪有“电子眼”,被拍下来了也不知道,至少在这个过程中超速的仍然是超速行驶。尽管赞成暗中执法者 认为,暗中执法的最大效力在于通过心理上的约束而达到守法的目的。但是,人都有侥幸心理,两种心理的冲突下这种约束的 效力就大打折扣。

  “电子狗”的出现则解决了这个困境。我们暂且不说其他关乎合法性等话题,仅就执法本身来看,技术到位的“电子 狗”能在测知“电子眼”的情况下给予提醒,驾驶员必然遵守交通规则。与单纯只有“电子眼”相比,它通过一种信息的反馈 和预知,达到减少违规的效果(在此,并不探讨其他可能出现违规的情况,比如在没有“电子狗”的情况下就违反规则等,这 种讨论将陷入漫无边际的争论)。在有无“电子狗”的两种方式中,有“电子狗”无疑比没有的效果更好,在此,“电子狗” 只是充当了一个媒介,通过这个媒介传递某种信息,这种信息告诉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事实上,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就是:禁止的、可行的等等都通过公开的形式为所有的人所知,他们通过这种共享的知 识,做出自己的价值判断,选择对于自己更为有利的方式,可以说,这种可预期,是法治社会赖以良性运行的基本条件,它使 得陌生人勿需其他信息即可做出选择。也就是说,法律必须可知才有运行的可能。

  从这个意义上,电子狗的出现也许并不是一件坏事,它通过技术的规避和反规避来达到一种信息与知识的共享,在这 种博弈中实现利益的均衡和权利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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