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封杀电动自行车于法无据 遭90%网民反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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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0:33 法制早报 | |||||||||
政府封杀电动自行车于法无据 遭90%网民反对 专家称既破坏产业发展又增加就业压力 电动自行车得罪了谁 编者按
老字号“瑞蚨祥”被侵权,新事物电动自行车被遏制,看似无关的维权现象,背后隐藏着更多法治变迁。 我们需要为保护老字号而专门立法吗? 封杀电动自行车的地方性法规值得提倡吗? 据悉,以“节能、品质、和谐、发展”为主题的第二届中国电动车产业发展高层论坛将于7月19日在北京召开。 业内人士分析,此次论坛也是为了应对目前电动自行车遭到一些地方封杀的现象。 首次立法封杀电动自行车起风波 2005年5月28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并于7月1 日正式执行。其中第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特区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外地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进入珠海,如有电动自行车用户违反上述规定,罚款500元,如果一个月后逾期不交,没收的电动自行车将予以销毁。 2002年8月1日,北京市就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2003年5月中旬,广西南宁市对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店进行清查,实施了扣车、罚款等强制性处罚措施。 2003年6月1日,福州市政府规定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 2003年8月1日,温州市发布规定,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市区上路行驶。 2003年8月28日,海口市发出通告: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海口主要市区内行驶。 “随着经济的发展,199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珠海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经不太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实中呈现出的交通隐患迫切要求对以前的法规进行修改,以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对于这次立法的背景,珠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边玉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珠海的实际交通状况并不具备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条件。现在有些电动自行车车主缺乏法律意识,进入机动车道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行驶时又常常车速过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专家:珠海无权出台法规限制电动自行车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并规定,非机动车能否登记上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据此边玉峰认为,地方的交通管制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地方政府有权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细化,作出具体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行政法专家杨建顺教授显然不同意边玉峰的理由。他认为,珠海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畴,因此它并没有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 在杨建顺看来,珠海市的这个条例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电动自行车是由正规厂家经国家批准生产,购买者就应该享有使用的权利。该法第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未经法律授权,珠海市人大及行政机关无权随意剥夺公民已经拥有的电动自行车处分权”。 电动自行车正面效应远远大于其负面效应 大多数地方政府限制电动自行车理由的共同之处是:电动自行车时速过高、与行人和机动车争道、大部分道路不适合电动车上路、污染大、索赔困难。 那么,电动自行车真如政府所言存在那么多不可弥补的缺陷吗? 近几年来,杨建顺教授一直在关注电动自行车的发展。他说,根据现有的调查和分析,电动自行车的正面作用远远超过其负面影响,而且它的缺陷是可以通过立法和制度层面来加以规范的,这一点决策者没有意识到。通过实行登记的制度来规范电动车的生产销售;通过罚款来约束与行人和机动车争道的行为;通过立法将强制保险的范围扩展到电动自行车领域来解决索赔困难的问题;强制厂家回收废旧电池;我们为什么不能通过上述限制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而非要封杀呢? 珠海市大多数路段都有非机动车道,只有新建的四条路没有。珠海市自行车协会会长谭忠铭告诉记者:“如果不是政府在修路时没有考虑群众需要、只顾形象工程而把原先的非机动车道都改为机动车道的话,电动车也不会无路可走。在道路通行问题上,不能因为要方便机动车的通行而限制非机动车和行人。” 一位电动自行车厂商朱先生告诉记者,厂家、经销商与电池厂之间签有废旧电池回收协议,一块电池在回收时能补偿四五十块钱。谭忠铭说:“老百姓还不至于阔绰到白白扔掉这几十块钱吧?所以根本不存在电池的乱扔、污染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影响评价分会的工作人员巫先生时得知,电池是对地表、水、土壤的污染,而机动车尾气是对空气的污染,电池报废以后只要回收得好,就不会存在污染的问题。他认为,在电池回收处理得当的前提下,电动自行车比机动车更加环保。 行业发展前景堪忧 据2004年4月份的一份不完全统计,珠海市共有四万三千多辆电动自行车,7月1日以后,至少有八千多万元的资金将闲置。而据保守估计,全国电动车这一新兴行业所创造的直接经济效益至少要达到200亿,并由此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所创造的间接经济效益更是不可低估。 “很明显,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利益让位于汽车工业”,快鹿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惠明对记者说,“其实,我国的传统汽车技术已经比欧美晚了几十年,很难超赶西方。而电动自行车技术在西方还没有大的突破,电动车生产材料中的铅和稀土金属是中国占优势的。将来汽车工业发展的趋势必定是朝着电动方向发展,我们可以通过对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发展来进一步带动电动汽车的研发。而且整个电动自行车产业链的发展能够给中国带来一千万人的就业。” 专家认为,外部政策和社会环境的支持程度对产业的发展极其重要,一个产业一旦失去了最佳发展机会,之后就很难再迎头赶上,政府决策往往是多个利益主体反复博弈的结果。也有学者认为,珠海市人大之所以出台这样一个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条例,无疑是汽车利益团体对政府的影响力远远超过了电动车使用者、厂商、经销商对政府的影响力的结果,尽管前者的人数要远远少于后者。 法治政府应为诚信政府 杨建顺教授从2001年开始就主张实行参与型行政,对此行政法学界早已认同,但行政管理界却还没意识到这一点。“福州2003年限制电动自行车时也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为由,虽然表面上看有一定的道理,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僵化的管理意识在作怪,这导致许多城市欠缺合理的长远规划。”杨建顺主张各阶层利益应当在立法阶段充分表达出来,政府应当让各个阶层广泛参与、充分论证、长期公示、并有所选择,这才是民主、科学的立法。我们的政府要尽快转变僵化的管理思维,树立服务、便民、民主、科学决策的理念。 法治政府首先应当是诚信政府,从而才是负责任的政府,有了诚信才有威望,才能带领民众搞好经济。 □实习记者刘潇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