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将提高企业伤亡事故经济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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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2:25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7月4日讯 沈阳市决定将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 近日,“沈阳市将提高伤亡事故赔偿标准”已被列入沈阳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 目前沈阳市执行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伤亡事故补偿标准较低,容易使企业放松“安全生产之弦”,不利于遏制企业生产伤亡事故的发生。 据悉,此举旨在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伤亡赔偿标准,以此建立起企业保障安全投入、减少事故的约束机制。市政府同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 与此同时,沈阳市还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这一制度是指对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这笔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而对没有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定期返还。 针对中小企业多、监督难度大等特点,沈阳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中小企业安全生产试点工作,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在2005年内要达到1000名注册安全主任进社区,1000名注册安全主任进中小企业的目标,以后逐年提高注册安全主任的配备。(记者 关凤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