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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景点调价 全年不得超2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2:38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江金骐报道北京市的旅游景点,今后凡是因举办临时性活动需要调价的,将不再“随行就市、随意调整”。昨天,北京市发改委公布《市管价格的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门票价格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各游览参观点,因临时活动确需调价的,一年之内,调整门票价格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实行调整后门票价格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天。临时价格将“阶梯式”定价“游览参观点的临时调价幅度,主要取决于该活动的投资额和景点的原始价格。”北京市发改委价格处的一位负责人说,根据新发的《市管价格的游览参观点举办临
时展览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凡是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临时展览或相关活动,活动期间,若对景点的门票价格需作临时性调整,首先要求该活动应该有观赏价值,并且,该活动的投资规模不低于40万元,以此为前提,实施“阶梯式”定价。

  原优惠政策不受影响为使景点价格的调整措施行之有理、行之有效,北京市发改委有关部门解释,游览参观点应当在举办临时展览半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临时展览的内容、公布调整后的门票价格等信息,遇有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时,应当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期间调整门票价格,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上述负责人强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按新出的规定,调整门票价格期间,年票、季票和月票的使用,要按发售时的约定执行,其中,享受优惠票价的,其优惠幅度不变,享受免票的,免票政策不变;游览参观点拟实行临时展览期间门票价格的,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前两个月,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临时展览方案、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投资预算、临时门票价格等。(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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