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浦拒付广告款被判赔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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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2:38 华夏时报 | |||||||||
本报通讯员范三雪黄兆峰报道签订合同做广告,付款期限届满后却拒付款。近日,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判支付违约金33万元。 2003年7月23日,原告鼎圣开元广告公司与飞利浦公司签订了《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为飞利浦发布户外广告,地点在首都机场高速路天竺收费站第三块广告牌。合同签订后,飞利浦公司在付款期限届满后,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款。鼎圣遂向飞利浦索要违约金82万元。
飞利浦认为,该广告牌自2004年7月开始被林木严重遮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布要求。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树木遮挡广告牌,属自然现象,不构成不可抗力。签订合同时,虽提供的是冬季广告牌的实景照片,但飞利浦应当预见到广告牌在春季、夏季及秋季的实景情况。而且,合同中对树木遮挡广告牌问题未作约定,故不构成原告违约。(来源:华夏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