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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刑满释放组建“盗窃公司” 雇用民工作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3:03 光明网

  张丽锦、王平

  一个刑满释放的强奸犯,出狱后,利用北京人身份雇用农民工组建“盗窃公司”;再利用自己“蹲监狱”的经历“震慑”农民工们……据成员招认,这个“盗窃公司”在短短的4个月内作案70余起,后经检察机关查证认定34起,涉案金额将近7万元。

  记者今日上午采访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李崇绪、张艺枝时了解到,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每年办理的案子中有50%是“铁路货盗”案件,每年有百起左右。

  农民工甘当“窃工”

  此特大盗窃案的“老板”杨三是北京丰台区农民。翻开杨三的“简历”,今年38岁的他已是罪行累累:早在1987年,杨三曾因强奸罪、流氓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199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释放不久,2000年便因持有毒品被石景山公安分局拘留15天;2002年参与大型盗窃铁路团伙,并在追捕中逃脱……

  从监狱里出来的杨三似乎已经不习惯过正常的生活了,好逸恶劳的性格使他将目标瞄向了离家很近的铁路。2004年初,杨三开始为自己的“盗窃公司”网罗“人才”。

  在玩牌的过程中,杨三认识了来自内蒙古通辽市的张经、库雷等人,几人进京打工却始终赚不到钱,生计都成问题。于是杨三不失时机地抛出“绣球”———组建一个盗窃团伙做无本买卖,由杨三负责运送赃物、销赃,得手后,杨三作为老板得拿到盗窃所得的60%。

  苦于维持生计的张经、库雷等人也觉得是条“出路”,加上杨三是北京本地人,又有车,还是“大刑出来的人”,于是几人便专职当起了杨三“盗窃公司”的“窃工”。

  柔道少年成团伙“主力”

  杨三的“盗窃公司”有两大特点,一是专偷铁路货物,二是“窃工”均来自内蒙古通辽市,且这些人都是老乡、朋友。

  18岁的吴龙,是个魁梧高大的壮小伙。吴龙从2001年至2004年1月在内蒙古体育运动学校学习柔道,成绩优异的他跟父母商量后,只身来到北京“拜师学艺”。然而到达北京却得知“老师已经带学生打比赛去了,不知什么时候回来”。无事可干又考虑家中经济拮据的吴龙,经老乡介绍于去年5月成为“盗窃公司”的一员。由于吴龙体格强壮,动作利索,很快成为团伙的“主力”。从去年5月到8月,短短4个月时间内,吴龙已参与盗窃24起,涉案金额3万余元。

  17岁的白华2003年8月初三辍学后回家务农,2004年5月来京打工时,因未成年难找工作的他也被吸收进“盗窃公司”。白华在2004年5至8月的4个月内,共参与共同盗窃14起,涉案金额2.5万余元。

  主犯获刑11年

  在“盗窃公司”内,杨三把每名“窃工”都培养成了“全才”:盗窃柴油、汽油、焦炭、备用钢轨,装车、卸货、望风……“公司”共有7人,分工明确,杨三负责“窃-销-分赃”,开车接送盗窃铁路货物的“窃工”,5名“窃工”负责以各种手段偷盗铁路货物。还有一人专门负责“消化”赃物。

  以此分工,杨三的“盗窃公司”在短短的4个月内便作案70余起,后经检察机关查证认定34起,涉案金额将近7万元。

  2004年9月5日5时许,杨三、白华、吴龙等人盗窃时被发现,在惯偷地———大灰厂火车站被铁路公安抓获。随后,杨三等人又交代出了库雷等人,当日8时,“盗窃公司”其他成员也一并被抓获,至此,7名铁路货运耗子悉数落网。

  近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宣判,犯罪嫌疑人杨三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其他几名成年人获得1年至11年的刑期;两名未成年人则都获刑9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铁路“货盗”案件特点

  据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李崇绪、张艺枝分析,铁路“货盗”案件一般有以下特点:

  1.窃贼选择的盗窃时间一般为凌晨;

  2.窃贼选择的地方多为偏远的山区小站(原因:小站偏远且警力往往较少);

  3.盗窃对象是那些中途停靠的过路车(原因:过路车运送货物很多且不在中途“验货”,被盗很难被发现);

  4.许多没找到工作或工作不称心的外地农民工、很难找工作的未成年人成了“货盗”案件的“主力军”,甚至出现了如本案中的当地农民雇用外地打工人员办“盗窃公司”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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