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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次出台法规 招生录取有争议可申请裁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6:30 温州新闻网

  每日新报讯【记者邓晶龙】昨日从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获悉,为妥善解决招生录取争议,维护考生、招生院校和招生机构的合法权益,今年本市首次出台了《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办法》,给解决招生考试争议立了规矩。目前,本市已建立了高校招生、考试争议裁决委员会,并首次公布了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委员会办公室电话,考生如果有招生录取争议可申请裁决。

  发生招生争议怎样申请裁决

  按照《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办法》的规定,产生招生录取争议,当事人之间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产生之日起的30日之内向裁决委员会申请裁决。申请裁决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裁决申请书上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被申请人;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材料;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及其他应载明的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招生录取争议裁决活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应当向裁决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裁决委员会收到裁决申请书后,应当在两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裁决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裁决组由三名裁决员组成。当事人可以在裁决员名册中各自选定或委托裁决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裁决员,第三名裁决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委托裁决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裁决员担任首席裁决员。裁决组裁决招生录取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招生录取争议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悉,如果考生在招生录取问题上发生争议,可先通过电话直接与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联系,并告知考生具体申请争议裁决的有关注意事项,以便考生为招生考试争议裁决作相关准备。

  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委员会办公室电话: 23380783。

  哪些争议可以申请裁决

  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的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生的高等学校与天津籍考生之间发生下列争议可适用本裁决办法:

  高等学校在执行招生录取法律、法规和政策时与考生之间发生的争议;高等学校在履行招生章程时与考生之间发生的争议;经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委员会认为,可以适用本裁决办法解决的因招生录取发生的其他争议。

  《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办法》规定,自愿报名参加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考生与教育考试机构发生的下列争议可以适用本裁决办法:

  考生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因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而发生的争议,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处理;考生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因考试信息公布与查询而发生的争议;考生与教育考试机构之间因考试成绩评定与分数复核而发生的争议;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委员会认为,可以适用本裁决办法解决的其他因考试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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