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原副市长李信因受贿罪一审被判无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7:04 新华网 | |||||||||
新华网济南7月4日电(张晓晶、张志华) 7月4日下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济宁市原副市长李信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信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初至2004年4月,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机械设计研究院院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李信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信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已全部被追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信,1954年2月生,山东济宁人。去年7月下旬,李信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逮捕。此前有媒体在报道中刊出过李信向一位女性举报人下跪的照片,李信案的审理因此格外受到重视。 据了解,去年初,由于被举报,李信一下子被媒体和纪检部门所关注。紧接着,被有关部门实行“双规”,后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交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23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