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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显示近七成女性敢于揭发上司性骚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20:38 新华网

  资深法官:性骚扰本质上是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 立法者应注意明确精神赔偿等救济方式

  何种行为属于性骚扰遭到性骚扰后如何保留证据你有勇气揭发上司的性骚扰行为吗

  22人次认为死盯着看就算性骚扰 59人次认为“这种官司不好取证” 在65位女性答
卷中———

  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本报针对“性骚扰界定”、如何保留证据、是否有勇气揭发上司的性骚扰行为等焦点问题,对100人(65名女性,35名男性)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22人次认为死盯着看就属于性骚扰;59人次认为“这种官司不好取证”;65人次表示要坚决揭发上司的性骚扰行为,还有75人次认为有必要把补偿额度写入立法。

  焦点一 怎样界定性骚扰

  动手动脚入选率最高

  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即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性骚扰最大的危害是造成受害人生理、心理和感情上的伤害。一般来说,性骚扰包括语言骚扰、性挑逗和性胁迫。进入司法程序后,哪种行为属于性骚扰呢?

  在记者的问卷调查中,因为可以多选,大多数人都将目光锁定在动手动脚以及语言的挑逗上。

  男士经典语录

  :

  只要女性感到了骚扰,什么行为都算!

  法官点评

  :

  海淀法院从事多年民事审判的马军法官指出,性骚扰没有可定义性。因为不同的国家和民族、地区有不同的定义,如经济发达地区和山区的风俗习惯、思想、打扮都有不同的追求,对性的接受程度也不一样。

  马法官认为,解决性骚扰问题实际上就是解决人格如何受到保护的问题,性骚扰应是人格权保护的一种。“精神上达到多大的刺激、使用怎样的语言、身体上如何接触……这些都不好定义。性骚扰虽然是行为上的骚扰,但本质是一种精神上的侵害,该行为给人带来的压力、不安、忧郁、烦躁等精神折磨远远大于具体的身体伤害,所以立法者应注意精神赔偿等救济方式。”

  重点评语:从法院的角度来说,这种案件的立案和赔偿由于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使得法官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把握。

  焦点二 如何保留证据

  59人次认为不好取证

  针对如何取证问题,“不好取证”选项的入选率最多,有59人次。这一部分人普遍认为,性骚扰的发生比较突然,而且事发时很少有第三人可以作证,一些场所并没有监控设施。

  男士经典语录

  :

  一些不易保留的证据,在法庭上一旦得不到认可,就很容易变成“对他人的诬告与陷害”。

  法官点评

  :

  马法官指出,性骚扰问题的确不好取证,调查也正说明了这一点。因为骚扰者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所以在实施骚扰时没有第三人在场,也就不好取证。另外,在证明损害方面,受害人举证也相当困难,对于行为持续的时间、造成多大的压力、焦虑痛苦的程度,其他人一般很难感知,也不好评判。

  马法官介绍说,从以往的侵犯人格权的案例来讲,要法官确信骚扰行为带来了严重后果的证据可以是以下几种:1、书证。包括性骚扰侵害人发来的信件、电子邮件等;2、物证。包括暗示性的礼物,黄色光盘等;3、视听资料。包括监视录像、两人的录音,可以特意在遭遇侵害行为时用录音设备偷录等;4、证人证言。例如同事一起去歌厅或者郊游等多人集体活动的情况下,有他人在场,由其帮助去作证。

  重点评语:马法官建议,在公共场合遭遇侵害,可以立即打电话报警,让警方去调查;而同事之间,由于侵犯的长期性,可以保留聊天记录或者及时公证保留证据,以待将来用其他途径解决。

  焦点三 你敢揭发上司吗

  多数人表示不姑息纵容

  如果遭遇上司的性骚扰,你会如何处理?有65人次认为要坚决揭发上司的性骚扰行为,其中女性44人,约占68%。

  男士经典语录

  :

  告诉他老婆!委婉拒绝,实在不行就报警!

  法官点评

  :

  马法官认为,坚决揭发绝不妥协的人次最多,是因为人们认为性骚扰在道德上是很丑恶的行为。而当人们自己处在现实利益环境中时,会根据心理上的承受程度或考虑到人际关系,并不一定真正去揭发。

  重点评语:目前,因类似问题提起诉讼到法院的只占相当少数,马法官分析这种现象大概有三种原因。首先,人们可能没有意识到这是侵权,性骚扰是这两三年才提出的,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损害。其次,这种现象不是很普遍,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不开放有关。第三,中国人很重视面子和人际关系,还有就是举证方面比较困难以及目前我们国家没有立法,所以无法界定性骚扰的定义,目前提出的只能以名誉权、隐私权、人格权等案由立案。

  焦点四 如何给性骚扰者定罪

  强制上司

  不准解聘员工

  在本次调查中,针对“遭遇到性骚扰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诉讼到法院,希望得到什么样的结果”问题,49人次认为应给骚扰者定罪,才能平息自己遭受的不幸,也有37人次认为应该向其索要经济赔偿,这样才能给其以经济上的打击,36人次认为一定要给自己争口气,也有23人次认为要让性骚扰的人身败名裂。

  调查中,75人次认为要把补偿额度写入立法,33人次强烈建议把“强制不检点上司不准解聘员工”写入条例。

  男士经典语录

  :

  光赔偿也不行,最好有社会机构对这些喜欢骚扰女性的人进行“治疗”。

  法官点评

  :

  马法官认为,由于人们生活水平在不断变化,赔偿标准无法固定,补偿额度写入立法并不可行,赔礼道歉比较有操作性。

  重点评语:马法官建议,在将来劳动法修改中,应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有一个明确的原则性规定,被骚扰的员工往往处在弱势地位,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难以与骚扰者抗衡。

  案例链接

  首例性骚扰案原告一审败诉

  2003年11月6日,北京首例性骚扰案以女方的败诉暂告一段落。当天上午,海淀法院公开宣判,驳回了雷曼的诉讼请求,与此同时,法院也驳回了焦宾反诉雷曼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性骚扰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归属于名誉权范畴。雷曼以维护名誉权为由指控焦宾对其实施性骚扰,法院可以受理。在对相关证据进行认证后,法院认为雷曼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焦宾对其实施了性骚扰,且雷曼在医院所做诊断证明其患有偏执症。法院驳回了雷曼的起诉。

  他山之石

  美国如何禁止性骚扰

  经过一系列有关案件的审理判决,美国最高法院于1998年6月作出决定,设立新的标准,这个标准规定:雇主(用人单位)有义务对本单位的管理人员不正当的、与性骚扰有关的错误言行负责,哪怕单位并不知道这些管理人员的行为。如果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下属或同事进行性骚扰,并因此影响到被骚扰者的正常工作,都被视作是很严重的事情,单位必须严肃对待。

  如何界定性骚扰,有关方面也下了定义:不受欢迎的带有性色彩的言行,包括不情愿的触摸、令人反感和冒犯的言行。法律规定了当这种带有性色彩的言行不被另一方欢迎(接受)的时候,它就是不合法的。

  据悉,鉴于法律的严格规定和公司(单位)巨额赔偿的教训,现在美国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把“禁止性骚扰”写进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里。

  在调查中,有22人次(男性4人次)认为死盯着看就属于性骚扰;85人次(男性26人次)认为身体接触才算性骚扰;52人次(男性10人次)认为语言挑逗也属于性骚扰;29人次(男性4人次)认为讲黄色笑话也包括在性骚扰范围内。(孙慧丽陈燕平)(责任编辑:张守生)(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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