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参照中央花园物管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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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07:1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武侯区房管局因为下发通知,准备将中央花园划分为5个物管区,输掉一起行政官司。法院以房管局在划分时未考虑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为由,撤销其通知,并要求重新划分。 记者昨日获悉,这起典型的物管行政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录进2005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第一个物管行政案。以后,全国法院办理类似
位于成都武侯区的“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有7个楼群,各楼群相对独立。由于开发早,该片区的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物管用房未作法定权属界定。 2003年11月,武侯房管局根据部分业主申请,准备将该片区划分成5个物管区,并发出通知公示征求业主意见。此举引起部分业主异议。一些业主认为,该片区虽分为一期、二期等,但整个片区的配电房、供水系统等公共设施及活动场所等根本无法分割。划分为5个物管区后,甲区域的业主使用乙区域的设施将被认为跨区域,给大家生活带来不便。部分业主认为房管局的做法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 黄金城等25位业主在要求撤销通知却被维持后,将武侯房管局推上被告席。成都中院终审认为,武侯房管局具有对该片区的物管区进行划分的行政职权,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局在划分时应考虑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而该局并无证据证明已考虑相关因素,可能会对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据此,该院撤销武侯房管局的通知,责令其重新划分物管区。最高法院收录成都物管案 记者昨日从四川省高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今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日前发行。成都中院判决的这起物管行政案被收录在内。《公报》在“裁判摘要”中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1目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已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9条第2款的要求,考虑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属、使用与维修等问题的,应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省高院研究室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月一期,多为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例,每期在全国各地法院仅选几例。各级法院在裁判类似案例时,可参照这些典型案例进行裁判。 省法研 本报记者 黄庆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