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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起诉讨要探望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07:33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7月4日讯(记者董震)因为儿女两年不来探望自己,住在省城一家老年公寓的张大爷将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儿女前来看自己,但法院日前判决两个子女每月各支付给老人赡养费92元,驳回了老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大爷今年已经85岁高龄了,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因为与妻子发生矛盾,老人2002年1月搬进了市区的一家老年公寓。令他想不到的是,在他入住老年公寓两年多的时间里,
竟没有一个儿女前去看望。去年底,张大爷以儿女不来看望他、感到十分孤独、精神难以得到慰藉为由将儿女告上法庭,讨要探望权。

  在法庭上,张大爷的儿女以他每月有1700多元的退休工资,足够支付老年公寓的代养费为借口,表示没必要向老人提供任何经济资助。同时,对于没有到公寓看望过老人,儿女们认为并没有法律规定儿女必须到老年公寓探望老人。因此,他们认为自己没有这方面的责任,要求法院驳回老人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人虽有退休金可以支付公寓代养费,但是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并无不当。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两个子女每月各支付给老人赡养费92元。但法院同时也认为老人要求儿女定期探视于法无据,于是驳回了老人这一方面的请求。

  据了解,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超过1.3亿,因此此案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济南市天桥区法院法官曲洪涛认为,本案中,老人要求儿女对自己进行探望,给予亲情赡养,对此法律又没有规定子女对父母的探望权,作为法官就不能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社会效果,根据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让子女从经济上给老人一定补偿。

  精神慰藉怎能用金钱衡量?对此持不同意见的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贞荣则认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该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法律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而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时,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却没有作出规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赡养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因此只用金钱来对老年人进行补偿,难以达到老年人诉求精神赡养的目的。

  山东海洋大学法学院王敏建议,如何从司法层面上解决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立法部门可以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比照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进行处理,以达到老人要求得到精神慰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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