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售和过度包装造成畸形价格——国家发改委负责人谈规范月饼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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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07:50 东方网-文汇报 | ||||||||||||||||||
文/新华社记者刘铮
问:公告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公告本身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是政府规章,仅是一个行政指导性文件,公开表明政府有关部门对月饼价格、质量、包装、搭售等行为的态度。但公告的有关条文是有法律依据的。 制定公告的法律依据有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问:违反公告会不会受到处罚? 答:公告本身没有在现有法律框架外设定新的处罚,但违反公告援引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是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比如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据价格法,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标准化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公告发布后能不能完全解决“天价”月饼问题? 答:由于“天价”月饼现象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所以发布本公告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全面解决“天价”月饼问题,不仅需要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发挥职能作用,更需要加快和完善相关立法,加快出台国家强制性标准,研究制定包装法,行业协会要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加强纠风和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等。(据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