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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外逃贪官的引渡障碍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09:05 南方日报

  放言天下

  刘武俊

  近日,中国警官小组将逃匿中国的美籍犯罪嫌疑人顾文桢从上海押解回美国。遣返美籍犯罪嫌疑人,标志着中美警方执法合作已进入实质阶段。而外逃女贪官、浙江省建设厅原
副厅长杨秀珠5月14日已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被国际刑警组织抓获。杨秀珠案金额达2.532亿元人民币,是目前外逃贪官群体中较引人注目的一员。据调查,我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

  抓获杨秀珠等人当然值得欣慰,但是否能成功引渡回国受审,依然是一个悬念。如何解决引渡外逃贪官的外交和法律障碍问题,如何尽最大可能挽回经济损失,都是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

  从国际法上讲,如有双边引渡条约,那么将外逃贪官引渡回国就会顺利许多。但目前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21个国家,荷兰、美国等国并不在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国家之列,因此将杨秀珠等人引渡回国还是一个难题。按照国际惯例,我们通过外交途径向荷兰提出引渡请求,并提供犯罪证据;荷兰方面则参照本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把犯罪嫌疑人交给我方。由于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引渡外逃贪官原则上必须按照荷兰本国的司法程序。

  目前,我国主要通过三个途径追捕外逃贪官:一是引渡;二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缉捕;三是区域性的司法协助。我国边疆省份检察机关与相邻的泰国、缅甸、俄罗斯等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开展了刑事司法协助,共同对付跨国犯罪,互相协助缉捕外逃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这一途径,每年都有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落网。杨秀珠就是按照第二种途径由国际刑警抓获的。

  抓获外逃贪官其实只是第一步,还有后边的引渡、取证、审判等一系列较为繁琐的程序。尤其是引渡,由于国际通行“死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和“双重归罪”原则等,再加上中外法律差异,引渡工作经常陷入僵局。比如赖昌星尽管早已被加拿大警方控制,但至今都没有被引渡成功。这里面有一个比较大的法律障碍就是死刑问题。死刑犯不引渡是一条国际社会的传统原则。罪犯逃往国只要断定遣返罪犯后,按照逃出国的法律有可能被判处死刑,通常情况下就不会引渡,以显示他们对“人权”的保护。“引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外交关系问题。“引渡”问题一般通过两国外交部门之间的交涉解决,而两国司法部门直接接触解决的情况反倒较少。罪犯逃往国的外交部接到逃出国外交部的申请后,交给司法部门判定是否符合本国规定的引渡条件,如果符合,也要由外交部最终确定是否实施引渡。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引渡”包含很浓厚的政治色彩。政治因素往往在实际中成为妨碍引渡成功更为深层的问题。

  在引渡问题的国际司法协助上,应当既要坚持原则性,也要发挥灵活性,探索引渡合作的新形式。为实现把外逃贪官引渡回国予以制裁的目的,可以开展所谓“有条件”的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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