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府责令钢铁总厂停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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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09:28 中国环境报 | |||||||||
本报讯6月2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向市钢铁总厂下达停产令,责令其在当日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要求该厂在未完成异地搬迁改造之前,不得恢复生产。从而使这个污染长春市区30余年的老污染源被彻底消除。 据了解,在长春市政府下达停产令的当天,工商部门已依法暂扣长春钢铁总厂营业执照,电力部门对其实施断电,经济主管部门开始着手组织钢厂异地搬迁工作。6月30日,吉林
吉林省环保局对钢厂搬迁项目的污水、废渣、烟尘、噪声等做了明确要求,规定该项目要建设污水处理站,保证污水达标排放;要建设封闭式物料存储场,原料场产生的粉尘要经高效除尘设备处理;要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加装消声、减震、隔音设施;协调当地政府规划部门,确保卫生防护距离4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建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