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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责令钢铁总厂停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09:28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6月2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向市钢铁总厂下达停产令,责令其在当日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要求该厂在未完成异地搬迁改造之前,不得恢复生产。从而使这个污染长春市区30余年的老污染源被彻底消除。

  据了解,在长春市政府下达停产令的当天,工商部门已依法暂扣长春钢铁总厂营业执照,电力部门对其实施断电,经济主管部门开始着手组织钢厂异地搬迁工作。6月30日,吉林
省环保局对长春钢铁总厂搬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了批复,同意该厂搬迁到德惠市米沙子镇工业园区,厂区总占地面积3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1万平方米,总投资19625.29万元,整体搬迁生产规模为年产优质钢中型钢材30万吨及年产优质钢小型钢材18万吨,不得再增加钢铁产量。

  吉林省环保局对钢厂搬迁项目的污水、废渣、烟尘、噪声等做了明确要求,规定该项目要建设污水处理站,保证污水达标排放;要建设封闭式物料存储场,原料场产生的粉尘要经高效除尘设备处理;要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加装消声、减震、隔音设施;协调当地政府规划部门,确保卫生防护距离4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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