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纠正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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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0:31 桂龙新闻网 | |||||||||
为加强纠风工作,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纠风工作职责,保证谁主管谁负责的纠风工作原则和中央及自治区关于纠风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日前,中共广西纪委、自治区监察厅下发了《关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全面
对执行责任制的考核,《暂行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时,应将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报告的重要内容;纠风部门负责对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暂行办法》规定了对领导干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部署的纠风工作任务,没有制定纠风工作计划,或者有计划但没有具体组织实施;对应当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有关纠风工作规章制度,不组织制定或者不予督促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不正之风问题,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纠正;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群众反映或在检查中发现的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处理;在职责范围内,不支持、不配合上级纠风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对上级纠风部门要求查报结果的纠风案件,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按时查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纠风统计报表;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监督管理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不正之风案(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对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不正之风案(事)件,不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纠风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故意庇护违纪违法人员,打击报复纠风工作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擅自决定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强行摊派加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担。 《暂行办法》规定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诫勉、组织处理、政纪处分。同时明确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而没有按规定进行追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该政府、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该部门的正职领导进行责任追究。(桂纠) 来源: 广西日报 责编:韦力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