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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出台政务公开条例 乡政府要公开救灾情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0:42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田霜月 实习生司马连竹) 昨日《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在省人大网站(http://www.rd.gd.cn)全文登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对各级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了分类规定,其中“救灾救济情况”就是乡(镇)一级政府需要重点公开的内容之一。

  草案于今年5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一审的草案中规定了“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
件及处理”等22项政务信息都是应当主动公开的,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过一审,草案根据常委会意见进行了部分调整。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中不再明确规定“22项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而是对各级政府应该重点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了分类规定。比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乡镇发展规划,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征地补偿政策及标准,计划生育,殡葬改革,集体资产管理,救灾救济,集体企业的经营和承包等情况。”

  对于这一修改,省人大有关人士解释,需要政务公开的内容实在太多了,因此不再规定22项。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只将需要重点公开的内容列出,并且分级别进行规定。“不同层级政府的工作重点是不一样的,所以需要重点公开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比如乡(镇)一级就有救灾款的使用情况等等。”

  据了解,社会各界人士如果对草案有修改意见,可以将意见寄往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政编码510080),电子邮件地址: fwb@rd.gd.cn,传真(020)8777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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