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处理危险废弃物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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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0:54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张瑾实习生申美)我市将对医药制造、销售行业展开一次彻底的检查,凡私自将危险废弃物交给无资质单位处理的,将被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 医药行业也是产生医疗垃圾等危险废弃物的行业之一,此次市环保局要求各区县环保局必须对本辖区内的医药制造、销售行业建立档案,杜绝危险废物违法排放、违法转移、违法处置和污染环境事故的发生。以后医药单位必须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向区、县环境保部门
为了加强监管,各区县环保部门还将展开一次彻底的执法检查,同时要求各医药单位必须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处置场所等设置识别标志;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严禁使用简易焚烧炉焚烧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交由处置单位处置或者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向市环保局报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或转移。 凡在8月20日前未完成2005年度申报登记的,以及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除责令限期改正,还将被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