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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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1:19 每日新报 | |||||||||
写错公积金账号职工白得两千多张家民马志国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马志国】某购物广场在为一名已经辞职的职工李某某办理补缴公积金手续时,误将该职工的账号写成了另一名职工的账号,造成银行误将李某某应得的2000余元公积金错划入另一职工账号内。购物广场于事发后将银行和获款职工告上法庭。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获款职工将公积金款2130元返还给购物广场。法院
被告李某和本案第三人李某某于 1999年 7月到某购物广场工作, 2003年4月二人辞职。李某和李某某在原告处分别有公积金账号。2003年12月,购物广场人员到被告某支行为李某某办理补缴公积金手续。在填写“补缴清册”时,误将李某某的账号写成了被告李某的账号。被告某支行依此误将李某某应取得的2130元公积金款错划入被告李某的账号内。此后,被告李某在查询其公积金账户后,按照查询单指明金额领取了包括错误划拨款项在内的公积金款。2005年2月,李某某在核对公积金时发现了错误,遂找到某购物广场质询。 2005年4月,购物广场将被告李某错误领取的2130元先行垫付给李某某。产生纠纷后,购物广场将某支行及其上级单位,以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公积金213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三被告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表示,其公积金是按照银行查询单显示领取的。对于应领取的数额她并不知晓。因此该事件与其本人无关,其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某支行为第三人办理补缴公积金手续时,由于原告填写账号中的失误,将第三人的账号误写成被告李某的账号。被告某支行亦未对原告所提供的单据进行严格审查,使得被告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包括第三人公积金在内的公积金领取。虽然李某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但其领取的2130元显系不当得利之款,因此应予返还。原告和被告某支行由于工作疏忽造成本案成讼,因此均有过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