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青”义务不能搞指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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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3:54 京华时报 | |||||||||
据报道,今年新出台的《广州杰出青年评选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每届当选的杰出青年和十佳青年,有义务在广州对口扶贫的地区捐建一所希望小学。” 以第九届“十杰”和“十佳”青年计划在梅州革命老区雁洋镇三乡小都村建起的希望小学为例,需耗资约33.8万元,人均出资或筹资1.69万元。如果掏粪工时传祥和修理工徐虎生活在现在的广州,他们将如何履行在对口扶贫地区捐建一所希望小学的任务?恐怕他们只
“杰青”应该比普通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从实事求是的要求出发,承担社会责任和履行“杰青”义务应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发挥所长、尽其所能。歌手丛飞有宽裕的经济来源,让他出资协助建设希望小学不算苛刻;工人时传祥只有不怕脏、不怕累地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要他履行出资或引资建希望小学的义务就显得荒唐。考查一名“杰青”获得荣誉后有没有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最重要的是看他以往的行为和精神是否得到继续和发扬,而不该是指定某项具体任务看他有没有完成。 发自内心、自觉主动、不事做作的行为,才是对社会责任的真正担当,才与“杰青”的称号相符相称。将“杰青”的义务具体到某件事务上,把“杰青”评选和管理当做形象工程来做,是对评选“杰青”作用和意义的浅解。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7月4日文/成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