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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纺织品谈判内情首度公开 坚决争取高基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4:57 华夏经纬网

  4日下午,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外贸司副司长孙际文、世贸司副司长俞建华、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代表助理赵宏,在商务部网站上就纺织品出口进行视频访谈,回答了网民提出的相关问题。

  他们详细解读了将于7月20日正式实施的《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这几位官员均表示,该办法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我国绝大多数纺织品出口企业的权益,国内企业不
必对办法的实行感到恐慌。

  他们还首次公开了中欧纺织品谈判的部分内情,并特别强调,尽管从表面上看,未来3年内中国对欧纺织品出口的增长率只有8%至12.5%,但由于我方在谈判中据理力争,争取到了较高的“基数”,使得中国纺织品企业未来对欧出口事实上有较高的增长空间。

  据了解,当日的视频访谈结束后,企业还可以继续通过文字提问的形式,对这几位官员进行网上访谈,直至本月月底。

  主动限制出口合理合法 纺织企业不必感到恐慌

  今年1月1日全球纺织品贸易配额取消前后,美国、欧盟等因我国纺织品出口有较大增长,相继对我国出口纺织品启动了设限措施,或者进行了特别限制措施的立法,导致我纺织品出口和生产产生很大不确定性。企业普遍反映国外客商订单减少,而有订单的部分企业“抢出口”现象严重。

  6月11日,我国与欧盟就纺织品达成了较高出口数量的谅解备忘录。6月19日,商务部发布了《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为使我国企业有一定的调整时间,该办法将于7月20日正式实施。

  尚明表示,如没有相应的管理手段来规范国内纺织品出口,就会使纺织品出口贸易秩序继续混乱,也难以保证双边贸易协定的有效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出口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尚明特别指出,出口限制措施属于行政许可手段,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应该有法律或法规的依据,才能通过部门规章进行管理。《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第16条、18条、19条制定的,这些条款规定,对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或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货物,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可以采取临时出口限制措施,并以出口许可证的方式进行管理。

  孙际文也告诉企业,管理办法的制订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他说:“企业不必恐慌,不要抢出口,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布的可申请数量切实安排好生产,做到有序出口。”同时,企业也应该充分用好可出口的数量,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单位产品的档次和附加值。

  输欧纺织品海关编码将公布 20日前设限产品仍可出口

  根据中欧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和我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7月20日实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将包括该备忘录涉及的10类纺织品。

  孙际文介绍说,根据欧盟海关分类,这10类纺织品分别是:输欧2类、4类、5类、6类、7类、20类、26类、31类、39类和115类,具体出口总量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与此对应的中国海关共包括699个10位商品编码,这些商品编码将很快对外公布,届时企业可在商务部政府网站上查询。”他说。

  孙际文特别提醒企业,备忘录中的输欧10类纺织品可出口量,并不完全是商务部最终的许可总量。因为《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将于今年7月20日起施行。在6月11日到7月20日之间的管理过渡期内,对于中方来说,由于没有任何管理措施,企业可自由出口;但对于欧方来说,这一时期内的实际进口量是要从今年6月11日至年底的数量中扣除的。“2005年的实际许可量,应为备忘录中的2005年设限期可出口量减去6月11日至7月20日欧方实际进口量。但2006年和2007年不存在上述问题。”他说。

  有网友问,根据中欧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输欧10种纺织品的设限期将自6月11日开始施行。据说欧盟部分成员国的海关已开始要求出口商提供出口许可证,而商务部告知7月20日起才能签发出口许可证。这是否意味着7月20日之前,这10类纺织品无法对欧盟出口?

  孙际文指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根据中欧双方达成的共识,6月11日至7月20日属于管理过渡期,欧盟已于6月23日公布了其内部管理的通知:设限产品在6月11日至7月20日间装船出运到欧盟成员国的,欧方将自动签发进口许可证;在7月20日后装船出运到欧盟成员国的,欧方将凭中国政府签发的有效出口许可证签发进口许可证。欧方海关将依据装船单判定货物的装船出运日期。

  坚决争取高基数 结果对我更有利

  国内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欧达成的谅解备忘录,未来三年内,中国向欧盟出口的纺织品年增长率只有8%至12.5%,并不比“242条款”规定的7.5%高多少,因此中方并未从结果中获利多少。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242条款”规定,WTO其他成员对中国纺织品设限的期限是一年,我们与欧盟签三年协议并不合算。

  但事实并非如此。孙际文提醒,2005年中国纺织品企业输欧的商品数量的增长基数,将按照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的出口数据来计算,而不是2004年的出口数据。

  赵宏指出,从百分比上看,确实看不出8%至12.5%的增幅比7.5%高了多少,“但问题的关键是确定增长率的基数是什么。”

  赵宏透露说,欧盟的想法是按照它在今年四月份发布的《行动指南》,把我们2004年对欧出口量作为一个不变基数。而今年前几个月,我们对欧出口放量增长较快。如果我们同意欧盟的基数,那么可以拿到100%、200%甚至更高的增幅,但获得的实际出口量却低很多。“通过谈判,我们让欧方放弃了既定立场,我方获得的2005年基数包括了今年前两个月或三个月的出口量,2006年和2007年的基数分别为前一年的实际出口量,这相当于一年上一个台阶,因此基数才是我们的核心利益所在”。

  对于协议应该是签一年还是三年的说法,俞建华认为:“这要看哪个对我们更有利。”他透露说,事实上欧盟在谈判中对搞一个三年的协议、特别是搞一个高基数基础上的三年协议不感兴趣。

  “他们只希望谈一个模式,这个模式的特点一是低基数,2005年的出口量只能以一体化以前的2004年出口量为基数,2006年的出口量仍以2004年出口量为基数。第二个特点是敞口的,以后出现问题的类别直接朝里面装。这是我们不能接受的,并在谈判中坚决反对。”

  俞建华说,“首先,我们反对欧盟的低基数,要求2005年的可出口数量必须考虑今年一体化以后几个月的高增量,2006年的数量必须以2005年全年的出口为基数,2007年应以2006年的出口为基数,这样就可以水涨船高,这是我们的核心利益所在。”

  “其次,我们坚持协议绝不能是敞口的,要对其他类别封口,这样贸易环境才能稳定。因此,在高的基数、稳定的环境、改善‘242段条款’等条件下,签一个三年的协议是我们通过争取才得到的,结果是对我们有利的。”(王小波)来源:经济参考报转自新华网(来源:华夏经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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