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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质疑杨澜捐赠如此出资很难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5:25 深圳晚报

  南京消息据金陵晚报报道,“杨澜决定将其与吴征拥有的‘阳光媒体投资’权益之51%无偿捐赠给社会”,记者就此采访了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汪旭东主任,请他从法律角度解读该事件的真实含义。

  针对“捐赠其所拥有的‘阳光媒体投资’权益之51%”,汪律师说,这话不是很明确。从字面上讲,可以这样理解,即杨澜夫妇在“阳光媒体投资”公司中有所投资,这投资每
年都会给他们带来一定的收益,也就是一般所说的红利。现在,他们决定把每年收益的51%捐赠出来。第2种理解则是,杨澜夫妇在“阳光媒体投资”总共拥有51%股份,现在他们要把这股份所带来的所有收益捐赠出来。

  汪律师说,慈善捐赠分3种方式。第1种是捐赠特定项目,比如修路修桥等。第2种是捐赠给特定机构,比如残联、妇联、孤儿院等。第3种也就是杨澜所采取的方式,即独立地成立一个机构。前两种是直接拿出资金,由受赠方接收后去运用。而第3种的资金到底能不能落实,慈善行为怎样执行、能否执行,就要看捐赠人自己了,多数无法得到行之有效的监督。因为从道理上讲,基金会成立之初设立的章程就是监督,但执行章程的还是人,所以一切都是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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