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工作启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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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5:28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7月4日,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第三批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此次扩大的试点县有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兴海县、共和县、同德县、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含茫崖、大柴旦)、天峻县、尖扎县、称多县、囊谦县、达日县。至此,全省已有32个县开展了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今年扩大的13个县仍以农牧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每人缴费10元,州(地、市)政府和县政府各给每人补助2元,省政府给每人补助16元,共计每人30元。 据了解,针对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省政府转发了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今后,各地合作医疗的县、乡、村管理和监督机构都要吸收一定数量的参合农牧民代表参加;基金收支和农牧民医药费用报付情况必须定期公示;参合农牧民在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取消逐级转诊;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基本用药范围要根据农牧民需求和当地用药习惯,在现行基本用药目录品种的基础上,增加20%的用药品种;参合的特困人口“五保户”就医时,门诊医药费用在家庭账户资金余额以内的,由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免收,在县、乡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按规定应报销部分的费用,只收取应自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县、乡合管办审核并与民政部门结算;特困残疾人本人因病就医报销费用时,凭《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和《残疾人证》,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同档次上提高3-5个百分点。 (作者 辛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