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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公布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6:5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胡锦涛6月23日签署第438号令,公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条例》决定在全军实行文职人员制度,这是对我军力量构成和用人制度的重大调整改革,是推进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

  《条例》主要内容是面向市场招聘文职人员,明确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
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文职人员应当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在此期间,文职人员着制式服装,个人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生活待遇、医疗保障和伤亡抚恤参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条例》规定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岗位、任务和贡献,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文职人员的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退休条件的文职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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