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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滩评论:意见领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6:54 外滩画报

  江平:《行政许可法》一周岁之际反思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日前在《财经》撰文,对实施一周年的《行政许可法》作了回顾与反思。

  江平说,法律有善法和恶法之分。对政治、社会性质的法律来说,保障和发展人权的
法律为善法,限制和剥夺人权的 法律为恶法;对经济性质的法律来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为善法,逆向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为恶法。文章认为,从这个 角度来审视《行政许可法》,是一部可以充分肯定的善法。

  江平指出,市场经济面临公权和私权的冲突问题。在中国现今市场经济状况下,一方面给予了私权越来越多的自由, 另一方面又保留了国家干预的巨大空间,公权和私权必然要发生碰撞,甚至是激烈的碰撞。如何解决好这种私权和公权的碰撞 ,是今天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就此,江平指出,《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一条重要原则,即市场行为能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自己去解决的,不需要国家 权力的许可;当事人自己不能解决的,尽量由行业自律,中介机构去解决;只有在前二者都不能解决时,才由国家权力来干预 、审批。这里提到了三种权力——私权、社会权力、国家权力,而且明确了市场行为中三种权力(利)的关系,即私权是基础 ,社会权力辅之,国家权力在前二者手段穷尽后再使用。文章强调,这是一个解决公权和私权冲突的最高原则。然而,江平指 出,社会现实中往往是国家权力无所不在,导致国家权力全方位、多层面与私权的碰撞。

  江平还指出,法治建设面临立法与执法的鸿沟问题。中国立法多年来早已进入了“快车道”,而执法囿于体制缺陷及 执法水平滞后,仍在“慢车道”行进。执法者是公权力机关,如果一部法律是加强公权力的地位,加大公权力带来的利益,那 这部法律的执行就会遇到极少的障碍。反之,如一部法律是削减公权力的地位和作用,那法律的执行就会遇到极大的阻碍。文 章对此概括称,一部善法的执行,要比一部恶法的执行难得多。《行政许可法》就是典型的一例。

  文章最后说,法治应该靠法治自身的机制来完善自己,对行政权力(公权)的抑制要靠行政权力以外的力量去解决( 如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等),而不是靠政治力量去解决。否则,等于又回到了“人治”。

  房宁:不要奢求研究生的“论文创新”

  中国社科院政治所副所长、研究员房宁日前在《新京报》撰文,认为应当将文科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定位于“习作”: 标准不必高,目标不必大,不必奢求什么“论文创新”。

  房宁说,每年的这个时候,自己会应邀参加一些博士生、硕士生的论文答辩,但一篇四五万字的硕士生论文、十多万 字博士生论文看下来,常觉不胜其烦。最厌烦的就是所谓的“论文创新”。根据有关规定,硕士生、博士生的论文必须具有“ 创见”,其实这个不切实际的规定害苦了莘莘学子,被逼得不得不绞尽脑汁地搞出各式各样的所谓“创见”。

  房宁将自己看过的研究生论文的“创见”大致概括为以下几种:

  一曰张冠李戴。一些学生在考证某些学说、论点时,常根据自己极其有限的阅读随意把某人封为始作俑者,然后评点 发挥一番,算作是自己的新发现、新观点。其实早已有之,已不新鲜。

  二曰叠床架屋。有些原理、概念原本已有定论,简洁明了。而有些学生为出新出奇,舍近求远,嗦嗦地说上一大堆, 绕个大弯子说成是自己的“发明”。

  三曰大言不惭。就是干脆把前人的成果、已有的知识,武断地宣布为自己的创见。

  房宁称,社会科学领域中轻言创新是不可取的,也是很不严肃的。社会科学是以人、以社会为研究对象的,重大的理 论成果,往往出于对社会历史进程中的重大事件或重要发展变迁进行的长期观察和总结。这就需要长期的学术积累,恰恰是一 般学生所不具备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于绝大多数学生来说,“创新”是不切实际的。

  文章最后说,在如何定位研究生教育的水准的问题上,应当实事求是,像现在这样对研究生论文提出过高的标准,实 际上是在诱导学生好高骛远,同时也是勉为其难。与其如此,不如退而求其次,选择一些学生可以把握驾驭的普通问题、枝节 问题。哪怕是点点滴滴,能将其搞懂、搞通,也不失为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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