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开职介所要存备用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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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08:3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记者向朝阳)招工用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职介所欺骗求职者如何处罚?昨日,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将省政府正在审查的《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决定于8月上旬在成都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主要听证4大问题 据悉,听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何保障劳动者在求职与就业时的合法权益;企业在招
公民如有意见,可于2005年7月25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到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文教法规处(成都市督院街30号,邮编610016)。有意参加立法听证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均可报名,并于2005年7月25日前将本人的姓名、年龄、民族、学历、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情况及听证发言的简要观点书面发至028-86604421(传真),或者邮寄到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文教法规处(信封上注明“劳动力市场听证”字样)。听证代表、旁听代表按适当比例筛选确定,其交通(铁路、公路往返)费用由会议报销,食宿统一安排。《条例(草案)》节选招人禁发虚假广告 《条例(草案)》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或者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招用童工;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等任何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其他违法行为。开职介所至少要有5万元备用金 《条例(草案)》规定,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与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不低于5万元备用金,其中省会城市不低于10万元备用金;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业务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将备用金存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中该职业介绍机构的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备用金及其利息实行监管。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备用金。备用金被动用后低于本条例规定数额时,职业介绍机构应在30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职介所严重违规3年内禁入 《条例(草案)》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介绍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再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职业介绍不成功或者因职业介绍机构的原因造成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用并依法赔偿损失。未经批准搞职介最高可罚5万元 《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或者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招用人员简章内容不真实,致使求职者上当受骗的,或不按规定使用试用期,或对符合录用条件的求职者拒绝录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