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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城市医疗救助体制资助贫困群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08:54 桂龙新闻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还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将可以享受到城市医疗救助体制建立后带来的资助。从今年起到2007年,我区将通过南宁、百色等22个市(县)的试点,探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体制,资助城市贫困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哪些居民可申请救助?

  昨日,自治区政府印发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试点将从城市贫困群众中最困难对象及其最急需解决的重大疾病医疗服务问题入手。

  记者了解到,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还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将由各试点地区制定。

  起付线:不高于5000元

  各试点地区确定的重大疾病救助种类不得少于8种,救助起付线不得高于每人每年医疗费用5000元;具体救助标准将由各试点地区具体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患规定范围内重大疾病,当年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当地起付线的,超出部分按不少于15%的比例在规定限额内予以救助;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及其他特困对象,可适当降低救助起付线。

  先向社区居委会提申请

  怎样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需要哪些条件?

  据介绍,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因患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以及社会互助帮困救助部分等个人未承担的费用后,个人自行负担费额仍然较大的,可以申请重大医疗救助。

  因患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等有关部门提出城市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医疗收费收据等材料;已经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的凭证;已获得社会帮困救助的,需提供帮困凭证。这些材料经过相关部门核准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获得城市医疗救助。

  来源:

  南宁晚报 责编:黄珊 作者: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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