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出台招录用人员新规 招聘会禁收入场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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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10:2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出公告,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如果你对此有意见,可在本月25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到省政府法制办政法文教处(成都市督院街30号,邮编610016)。 省政府法制办还公开征集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将于8月上旬举行的《条例(草案)》的立法听证会。欲参加听证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介机构、专家、学者等,都可在本月25日
《条例(草案)》共七章,内容涵盖了公共就业服务、求职与就业、招用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 招聘会禁收入场费 《条例(草案)》规定,职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职业供求信息;不得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不得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同时,职业机构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应核实入场招聘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招用人员简章,不得向求职者收取入场费等费用。 介绍不成全额退钱 根据《条例(草案)》,职业介绍不成功、或者因职业介绍机构的原因造成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职业介绍机构应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用并依法赔偿损失。 录用人员不得搞性别歧视 《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对符合公布的招用简章规定的录用条件和数量要求的求职者,必须录用。 不录用合格求职者最高罚1万 如果用人单位弄虚作假,对符合录用条件的求职者拒绝录用,将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不得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等任何费用。此外,是否录用求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在7天内确定。(记者刘云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