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物价局规定打折若明降暗升最高可罚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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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10:44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艳 实习生陈伟 通讯员蓝岚) 市民常抱怨商家利用降价打折的名头促销,消费者利益受损却只能吃“哑巴亏”,但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物价局日前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全市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明码标价管理,严厉打击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日后购买降价商品需认准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监制的黄色降价标签,如有商家虚构原价一经查处,最高可罚20万。
降价商品须标真实原价 市物价局通知要求,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具体内容包括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使用经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降价标价签;使用降价标价签,应当真实、准确地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规格、等级、质地、原价和现价,并注明降价原;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完整地保留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的交易票据,如售货小票、交易凭证等,以备查证;商品和服务降价前在本交易场所没有以原价成交过的,不能作为该商品和服务的原价;阶段性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注明降价期间,降价期间结束后应恢复使用非降价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标价签;组合服务项目中个别分项目降价或每个分项目降价幅度不同的,应按分项目逐项标明;以折扣形式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降价标价签应标明折扣前的价格和折扣幅度。 商家虚构原价可罚20万 据了解,降价标价签辅以黄色表示,由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组织监制,需使用特色降价标价签的经营者,需向监制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制作和使用。 此外,经营者一旦违反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则交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