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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招录用人员出新规 是否录用7日内要确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12:10 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消息  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完成《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就如何保障劳动者在求职与就业时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招用人员时存在的问题、设立职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及管理问题、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所应负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昨(5)日,法制办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书面修改意见可于7月25日前,反馈到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文教法规处(成都市督院街30号,邮编610016)。

  是否录用  7日内要确定

  《草案》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过程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求职者考核合格后7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当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的下列行为在《草案》是明令禁止的: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或者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招用童工;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等任何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其他违法行为。

  试用期  最长不超过半年

  《草案》允许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并将试用期纳入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根据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草案》对试用期限长短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内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5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未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视为其期限不短于5年,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专业技术岗位的试用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此外,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真实的证明材料。

  职介违规  处以3年禁入

  《草案》对设立职介机构的条件作出明文规定,并指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介绍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再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按《草案》规定,职介机构应有不低于5万元的备用金,其中省会城市不低于10万元;职业介绍机构应将备用金存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中该职业介绍机构的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此外,对职介机构员工的学历也有了明确要求:具备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业务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才能成立职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不得向求职者收取入场费等费用。

  未经批准搞职介最高罚5万元

  《草案》明确了职介机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职业介绍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如向职介机构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简章内容不实致使求职者上当受骗、不按规定使用试用期、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求职者等行为,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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