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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回报 要的是票子还是胆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13:23 人民政协报

  背景:  2005年6月1日,在全国民办教育工作者联谊会的工作会议上,江西省民办学校协会会长方火才透露了一个信息:江西省赣江职业技术学院等几家民办学校在“学校章程”里明确提出要“合理回报”。在全国鲜有民办学校提出要“合理回报”的背景下,江西几所学校的“胆子”,格外引人注目。

  江西赣江职业技术学院院长陈万龙: 

  明确“合理回报”是为了自我保护

  赣江职业技术学院将“合理回报”写进学校章程,是以江西省换发办学许可证为契机的。这次许可证的换发要求明确进行章程修订,必须对“合理回报”的问题加以明确。 

  其院长陈万龙表示:是否要合理回报,院方也犹豫了很久。学院实际并不十分清楚放弃意味着什么、选择又意味着什么。最终决定要“合理回报”其实是出于一种保护自我、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赣江职业技术学院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有非常明确的投资方。这一现实使学院具有双重使命:一方面,要张扬教育的公益性,另一方面,学院又在事实上带有部分实业的特性。现在的政策走向并不明朗,院方认为,将合理回报写进章程更有利于保护学院的权利。

  赣江职业技术学院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将“合理回报”写进法律,就是为了在教育投入不足的大背景下促进社会资本进入教育,并保护它们的积极性。大的框架如此设定,学院章程中对此加以明确也无可厚非。明确“合理回报”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否则谁来投资办教育?举办民办教育,在直接的经济利益上并不划算。因为教育是微利行业,投入大,回报周期长。如果单纯图赚钱,几乎任何一个行业都比教育赚得多。陈万龙曾经开玩笑的对学院的投资者讲:“你做教育还不如开个小饭馆赚钱赚得多……”也因此,陈万龙认为,如此微利的领域,如果再让投资人不收取“合理回报”,投资的可持续恐怕难以保证。社会对民办教育的理解远远没有到位。这种情况下,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和鼓励则显得更为重要。否则,这条腿将永远短下去。

  对于“合理回报”,无论是选择或是放弃,民办人心里都没底。同样是出于保护自己的考虑,更多的民办学校选择了放弃。陈万龙表示:这都是无奈的选择。所有学校都这样,肯定不利于民办教育的总体发展。即使把“合理回报”写上,院方仍不知道合理回报什么时候要、要多少。但明确了至少意味着以后在这个问题上有发言权。 

  其他民办学校的顾虑,比如税收,比如诸多的限制,赣江职业技术学院不是没有。但院方总觉得,政府是要讲道理的。只要讲道理,民办教育就可以预期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如果因为学院要收取“合理回报”,就要按企业的要求收税,那也可以。只要完全按照企业要求,不再让学院承担公益性的使命。完全按公司的性质操作,也可以接受。但是,众多的民办人在“合理回报”前却步,正是因为担心:政府一边要求学院公益性,一边又要按经营性的企业收税。 

  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

  民办学校不要“合理回报”不正常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是应该要的,不要是不正常的。从《民办教育促进法》将“合理回报”写进法律的那天开始,“合理回报”就应当是名正言顺的部分。 

  大多数学校都选择不要民办教育,实际上是由于现在的社会上有一种妖魔化民办学校的倾向。好象一旦收取“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就必然会牺牲教学品质,就破坏了教育的公益性。这种现象说明相当一部分人的观念有问题。把要回报的都当做坏人,索要“合理回报”就是为了赚钱。 

  社会应该更多地理解民办学校的状况,民办学校办学的主要目的和实际结果都使社会增加了更多的教育资源和教育供给。所以,衡量民办学校的好坏最关键的因素还是教学质量,是否索要合理回报只是次要的事情。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毛昭晰: 

  曲解使民办学校对“合理回报”却步当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时候,关于“合理回报”的条款是几经推敲才明确下来的。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条说得很清楚,所有民办学校都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是,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里面,把这一鼓励支持民办教育的法律条文曲解了,把民办学校分成了“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而且“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条件非常多,限制得很厉害。这非常糟糕。 

  编后:  

  “合理回报”虽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得到肯定,但一年多以来,真正敢于将它摆上台面的学校少之又少。社会的观念、《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诸多的限制、税收等一系列政策的不配套,使当初热盼“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举办者逐渐冷静,多数人在现实背景下选择不要“合理回报”。三年前,人们大多在担心这将使民办教育在法律上撕开了一个营利的口子,“合理回报”将冲击民办教育的公益性等等问题,民办教育面对的更多是用教育寻利的质疑;三年之后,人们发现,“合理回报”客观上已经被暂时搁浅。“合理回报”成为民办教育举办者的“鸡肋”,拾之无用,弃之不甘…… 

  相关链接 

  合理回报的“合理”历程  1997年10月1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正式开始实施。其中第37条规定,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2002年6月,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一审草案中,明确提及:“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取的费用后,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02年10月24日,备受社会瞩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难产。其主要原因是对民办教育办学者能够取得合理回报等“几个重要问题上意见分歧”。最终,一审、二审中有关合理回报的内容被删掉。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有关合理回报的条款又被加上,将“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改成了“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3年9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相关媒体评论:“合理回报”终于不再羞答答。但有关合理回报的具体操作问题尚未明确。  2004年4月1日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出台。将民办学校分为“收取合理回报”和“不收取合理回报”两类。舆论普遍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收取合理回报学校的要求相当严厉。 

  2004年9月25日,民办学校新一轮的办学许可证开始换发。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相当一部分民办学校的管理者明确表示自己不会申请“合理回报”。 

  2005年5月,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办学者可得到相当于学校净资产15%的奖励。  

  2005年5月,在江西省换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的过程中,江西省几所民办学校在学校章程中写明适当收取“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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