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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各类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增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15:28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今年有关文件精神,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我省调整提高了全省各类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日前,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就此下发了相关通知。

  根据通知,从 2004年10月1日起,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提高,原执行保健金标准的在职伤残人员全部改为执行
抚恤金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提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同一时间起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

  一级至四级军人护理费标准,由各市、县(行委)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标准每年自行确定,其他三类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参照执行,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记者: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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