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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别墅”打算威慑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15:35 东北新闻网

  《法制晚报》曾于6月28日发表过一篇题为《贵州一县长嫌禁毒日气氛差,下令炸毒贩别墅》的报道,近日忽然有了下文。事发地方政府、贵州省盘政府发表声明称,该报报道严重失实。

  东北新闻网29日时评

  这份声明的大概意思是,余荣达是个大毒枭,但在羁押期间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因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盘县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余荣达终止侦查,并对余荣达的非法所得和房产依法没收。“为震慑犯罪、警示后人,盘县人民政府2005年6月20日经研究,作出了《关于对余荣达已被没收的房屋作出炸毁处理的决定》。”

  盘县政府的逻辑很清晰,余荣达死了,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法律的威胁效果似乎逊了一筹。为了“打消人们通过贩毒发财致富的幻想”,于是决定“炸掉”犯罪嫌疑人一座房子,以敬效尤。这让我总感觉有点怪怪的,想起什么呢,我想到了“鞭尸”。古代罪行比较严重的犯罪分子,要是不小心早死或者自杀了,是一定要掘地三尺,挖出来“戮其尸”的。如今不能再那样干了,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信,可怜的这套别墅,就成了“替死鬼”。

  “震慑犯罪、警示后人”跟“炸别墅”有着必然的联系吗?房子已经被没收了,而且还上缴了财政局,按道理说,应该算是国家的财产了。现在炸了别墅,这不是又一种“国有资产流失”吗?既然炸的是国家财产,还有什么威慑可言。要破灭贩毒分子“牺牲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幻想,只要将贩毒分子的非法所得没收就可以了。现在没收以后,再去炸这些“国家财产”,算哪门子警示,警示了谁?

  据我所知,贵州省盘县是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全县37个乡镇中,极贫乡镇占48%。也许正是因为贫穷,才使得盘县成了毒品的重灾区。一套房产,少说也有个十几二十万的,这些财产如果能够拿去拍卖,可以在当地建一个希望小学了,也可以资助二十个当地贫困子女上从小学读到高中直至大学。或许,这才是真正的“反毒”之道。

  这也让我想到“刑罚的威慑”这一法学命题。报道称,2001年以来,贵州省盘县仅马依镇外流贩毒中,被打击处理判处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含死缓)的毒犯就达575人。处罚的人不可谓不多,也不可谓不严厉,为什么贩毒行为依然“前赴后继”。难道,真是没收和处以罚金不能足以威慑毒品犯罪分子吗?此言差矣。

  刑罚,是作为激励而存在的,它必须满足激励相容约束――它的可实施性必须要以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为前提。当地的贫穷以及贩毒的巨大收益,这种落差正是贩毒泛滥的根本原因。一项措施要形成对民众的有效激励,就必须充分考虑民众的“利”与“害”之所在。从这里来看“炸别墅”,炸的是国家财产,既没有“害”到贩毒分子,更没有“利”到当地民众,这算是一种有效激励吗?(本栏目所有文章均为本网特约评论员撰写,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欢迎投稿,一经采用,按稿计酬。请勿一稿多投。投稿信箱)( 林金芳)[编辑: 贺晓燕](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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