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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将对商品条码进行检查不准收进场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15:42 金鹰网

  金鹰网讯从今年10月1日起,销售者(商场、超市及商贩等)如以商品条码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等将受到处罚,最高罚款3万元。这是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审议通过的我国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

  记者昨日从一些供货商处了解到,目前以条码名义收取进场费的情况相当普遍,由于印刷不合格、多品一码等问题,一些商场对上架商品重新编码,以此按每个商品条码收取
几百到几千元不等的入场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有的供货商一年就要向商场交纳高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进场费”。

  湖南省标准化研究院副院长刘红表示,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如果商场、超市我行我素,执法部门责令未改的,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新《办法》有关规定,最高处罚3万元。

  针对不少有毒食品流向市场追溯源头难、散装食品流向监管难的问题,刘红表示,新《办法》新增三大内容,即扩充了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进一步完善商品条码系统体系。如通过位置的代码跟踪源头,就可知道一个产品生产的具体位置。

  据悉,从10月1日起,全省县一级质监局将对商品条码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系统成员转让商品识别代码、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等。(稿源:潇湘晨报)(编辑:Hifl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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