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委托社会调查员介入对未成年人审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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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21:5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北京七月六日电(张薇嘉) 今天上午,北京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五人抢劫案。与其它刑审不同的是,法院为其中之一被告人韩某(十七岁)指定了两名社会调查员。他们的调查报告直接作为法官量刑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开庭时当庭出示。 据门头沟法院负责人介绍,调查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受法院委托,独立自主的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社会交往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
该院负责人称,社会调查员由社区矫正办担任调查主体,其成员由司法所专职人员构成,法院负责定期对其人员培训。此项制度类似于西方司法制度中的“品格证明”,也可以理解为司法程序的提前介入。 该院负责人表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处罚绝对不是目的。社会调查员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刑事法律缺乏人性化关怀的不足,更加有利于对未成年人做出正确、合理的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