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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员制度贵在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22:39 法制晚报

  新闻提示

  今天上午,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5人抢劫案。与其他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不同的是,法院为其中一个17岁的被告人韩某指定了两名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员接受法院委托后独立自主在庭审前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调查和帮教,他们的调查报告将直接作为法官量刑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与其他很多新生事物一样,社会调查员制度从尝试建立到逐步完善,肯定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有时还会引起较大的争议,这是很正常的。此前北京丰台区法院审理北京首例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案件时,一些学者和律师就提出质疑,希望法院对“调查报告算不算证据”、“会不会影响法院独立判决”、“如何防范虚假报告”等问题给予足够重视。现在门头沟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看来上述问题仍然存在,仍然需要认真对待。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获得公正的判决,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完整的过程———目的要体现公正,手段也要体现公正;终点要体现公正,起点也要体现公正。所以,作为实现司法公正过程的一个环节,社会调查员制度本身也贵在公正。

  要保证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公正性,可以考虑两种设计。其一,社会调查员主要从共青团、妇联、工会、基层司法局(所)等组织和部门中产生,由法院负责考核、选任、管理和委派。这样,社会调查员就在程序上独立于公诉人、被告人及被告辩护人,甚至也可以说独立于法官,他们只需要对公正调查负责,对自己的调查结论负责,而无需对公诉人、被告人、被告辩护人和法官负责。所以,他们必须像珍惜自己的生命那样珍惜自己的形象,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或带有严重偏向,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直至被取消社会调查员资格。

  其二,法院负责对社会调查员进行考核、选任、管理,但并不负责委派,要求法院委派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是公诉人、被告人及被告辩护人双方的权利。具体到某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能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只有其中一方向法院申请了社会调查;可能双方分别申请了社会调查,法院于是委派两个(组)社会调查员,分别为双方进行调查;也可能双方都没有申请调查。

  在这种设计中,社会调查员部分地承担了律师的调查功能,如果两个(组)社会调查员分别为公诉人、被告人及被告辩护人双方作调查,两个调查报告的结论也许大同小异,也许大相径庭,也许分别“偏向”提出申请的某一方,但这些不无“偏向”的信息都汇总到法官那里,好比控辩双方律师不无“偏向”的意见汇总到法院那里,高明的法官一定能通过这些信息达成平衡,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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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潘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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