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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社会调查员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22:5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6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6日宣布,正式启动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社会调查员的制度。该制度将以往由法院主审法官进行涉案未成年人品德调查的做法,改为由辖区固定的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从而保证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更加居中。

  据介绍,社会调查员制度是指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由专门的社会调查人员于
开庭审理前,就未成年被告人自然情况、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写成书面材料,在庭审时向法官出示,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参考性情节,以达到对未成年被告人区别对待和教育挽救的目的。

  门头沟区法院负责未成人案件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吕玉宝说,社会调查员将由区司法局的司法助理员担任,司法助理员在庭审前扮演着社会调查员的角色,在庭审上以类似“品格证人”的身份向法庭提交量刑参考,宣判时参与教育工作,并在判处缓刑的情况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吕玉宝认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并作为量刑的参考,既有法律依据,也是借鉴国外关于“品格证据”经验的有益探索。这项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刑事法律缺乏人性化关怀的不足,更加有利于对未成年人作出正确、合理的判决。

  6日,门头沟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有1名17岁未成年人参与的涉嫌抢劫案。在法庭调查阶段的最后几分钟,两位参加庭审的社会调查员就前期了解到的未成年被告人韩某的自然情况、家庭背景、平素性格、生活经历、犯罪的思想根源、犯罪前表现等具体情况向法庭作了陈述,并根据韩某的综合情况向法庭建议对该未成年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完)(责任编辑:郝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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