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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维修金须交银行管 三日内上缴十五日可开具发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1:12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蔡雪婧)从7月5日开始,不管哪个单位代收了您的住宅维修基金,都必须在三日内将维修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并在十五日内向业主出具《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解读1

  三日内归集光大银行

  根据有关规定,居民购买住房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需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交纳总房价款2%的专项维修基金。

  市建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公告》规定,从7月5日开始,凡建设单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经纪公司等)受业主委托代收维修资金的,应在三日内将维修资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海淀区花园东路10号高德大厦一层),并在十五日内向业主出具《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解读2

  使用情况报告小区办

  该公告还明确,自199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未及时上缴的,应于今年9月1日前将代收资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1999年1月1日以前,以各种形式归集过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将归集依据、归集方式、归集起始时间、归集数额、支用数额、支用用途、余额等详细情况(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情况均应核算到户)书面报告市建委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之后将所归集的维修资金及利息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

  解读3

  未按时汇缴视为挪用

  如果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已达成维修资金共管协议,可按协议继续维持现有管理方式,但应将资金共管协议、归集依据、归集方式、归集起始时间、归集数额、利息、支用数额、支用用途、余额等详细情况(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情况均应核算到户)书面报告市建委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同时,该公告指出,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汇缴的,视为挪用行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名词解释

  公共维修金

  根据有关规定,居民购买住房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需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交纳总房价款2%的专项维修基金。也就是说,这笔维修金是在房地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交给房地局的,而不是入住时交给房地产商或物业公司的。

  据了解,目前有不少房地产商或物业公司在交楼时以各种借口代收公共维修金,而不及时将这笔钱上缴,为自己再筹集一笔不用交利息的周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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