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买卖债权所得应缴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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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1:23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贺文华)个人通过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给天津市地税局的请示批复中所明确的。 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应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来征税。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来确定。 而对于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