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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维修金3日内须交银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2:17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潘澄清)从即日起,凡建设单位受业主委托代收维修资金的,应在3日内将维修资金汇缴到归集银行。昨天,市建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公告》。

  公告对维修金上缴时限做了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未及时上缴的,应于今年9月1日前将代收资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
行;1999年1月1日以前代收的,应在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将相关材料报到市建委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再把维修资金及利息汇缴到银行。

  市建委负责人表示,未在规定时间内汇缴维修资金的将视为挪用行为。依照《物业管理条例》,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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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维修金须中介评估

  本报讯(记者潘澄清)市建委昨天透露,《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起草完成,将于本月在网上公示。

  市建委负责人透露,小区若要使用专项维修金,应通过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工程进行评估和核算,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施工,之后申请支取维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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