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征地补偿安置费平均提高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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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5:04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谢夷)昨日,市国土局公布了《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我市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平均提高28%左右,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平均提高10%,征地房屋补偿标准平均提高20%。适用主城九区 《通知》明确,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适用于主城区,即渝中、大渡口、江北
新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仍按老标准执行。2005年1月至今已完成征地补偿安置的,则将根据新标准补足差额。 实行最低保护标准 《通知》规定,计算人均耕地时,非耕地2亩折算为1亩;主城区执行2300元/亩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比过去提高了200元。根据人均耕地面积的不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倍数确定为统一年产值的12至30倍,而过去为10至30倍,最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也因此达27600元/亩。《通知》规定对人均耕地少于0.7亩的地方实行最低保护标准。 多项措施保障农转非人员 本报讯 (记者谢夷)为确保征地农转非人员在过渡期中生活无忧,我市制定了多项措施。 壮有所为:对征地农转非劳动力人员,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并享受下岗再就业人员优惠政策。还可以依照城镇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老有所养:在征地时女满40、男满50周岁以上征地农转非人员中推行储蓄式养老保险。这部分人员可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的23500元交由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 困有所靠: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因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条件的,应保尽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