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禁用“跳楼价”违者可处以20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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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6:05 深圳商报 | |||||||||
【本报广州电】(深圳商报驻广州记者李纪泽)针对有的商家利用降价、打折的名头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广州市物价局近日出台文件,加强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不允许使用“全市最低价”、“出血价”、“跳楼价”等消费者无从比较的具有误导性的语言文字;降价必须使用经物价部门认可的黄色降价标价签;对有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和虚假优惠打折等价格欺诈行为的商家将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处以20万元罚款。
作者:深圳商报驻广州记者李纪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