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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出台行政首长问责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6:45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葫芦岛讯 (记者 陈军) 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可以成为市长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的理由。

  7月3日,葫芦岛市政府出台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对于行政出现问题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实行问责。严重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将被责令引咎辞职。

  出现情况问责行政首长

  根据葫芦岛市政府公布的《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出现18种情况的将被问责。

  18种情况包括对安全事故隐患监管不力,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瞒报、虚报、迟报各类事件、案件等重要情况和数据的;本部门对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执法监督整改意见以及司法审判作出的裁决不予及时落实等。

  被曝光可启动问责程序

  《暂行办法》规定,市长发现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应该问责的情况,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关于新闻媒体曝光这一情况的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以及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建议,都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可以责令其引咎辞职

  《暂行办法》规定,对行政首长问责追究方式有下列7种形式: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奖励资格;诫勉;通报批评;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

  对于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应该问责的行为,且该行为涉嫌违纪的,要转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责制是纪检监察和司法之外的另外一种监督形式,是对纪检监察和司法监督的一种补充。问责制的出台将对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行政责任起到促进作用。”葫芦岛市政府法制部门一工作人员这样评价了问责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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