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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赠券也要交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7:16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7月6日讯(记者 张子森)省城一市民在某超市领取商家承诺的100元购物券时被告知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这引起该市民质疑。税务部门对此表示,购物券、优惠券均属偶然所得,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济南的刘先生日前在省城某超市买了一千多元的东西,按商家承诺,他可以得到该超市100元的购物券。但刘先生领取购物券时,超市称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否则不能领取。
刘先生认为优惠券不是工资、奖金之类,没有必要交个人所得税。

  记者就此咨询了税务部门,据12366税务热线370101号接线员介绍,商场搞优惠活动所赠送的优惠券、购物券都属于偶然所得,获取利益的消费者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商场实行代扣代缴,有权利要求消费者交纳个税,消费者交税后,可以向商家要代扣代缴税款书,证明自己已经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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