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着大狗逛超市 购物顾客受惊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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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7:47 东方网-文汇报 | ||||||||||||||||||
编辑同志:
读者反映几次看到,店长又说没有发现,孰是孰非尚难确定,但有一点双方是一致的,即都认为顾客不应该带宠物进入超市购物。现在城乡喜欢养狗的人不少,也经常看到狗伤人的事见诸报端,《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凡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圈、牌;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第二十六条中对违反此条的行为也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为此有必要提醒喜爱养宠物的人,要遵守有关规定,不要携带宠物乘坐公交车或进入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也要认真依法管理,履行职责,不要等到出了问题再来亡羊补牢。 本报记者迟兴平 | ||||||||||||||||||